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林历,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何可言,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简治强,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林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简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03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9945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2345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网络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证券、网络银行、工商、公安部车辆管理、房屋管理局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本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杜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