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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117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黄祖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8-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黄祖青;胡继花;黄艺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负责人王周屋。被执行人黄祖青,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胡继花,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黄艺鸿,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祖青、胡继花、黄艺鸿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祖青、胡继花、黄艺鸿银行存款170195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祖青、胡继花、黄艺鸿应得收入17019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黄祖青、胡继花、黄艺鸿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榕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