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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1341号之一

安徽金信流水线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新超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金信流水线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新超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天霸星水族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流水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1000040452。

法定代表人:陈忠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新超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10601906。

法定代表人:杜玉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天霸星水族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大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RABJ1A。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流水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超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天霸星水族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新超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天霸星水族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传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