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8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刘雅玲,女,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王维国,男,汉族,住址肇东市。本院执行刘雅玲与王维国借款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2018)黑128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雅玲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维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实现,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维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申请执行人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继续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来
审判员 郭瑞江
审判员 刘伟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