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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执1617号

赵欢欢、王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欢欢;王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赵欢欢,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王智,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赵欢欢与王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智名下有皖S×××××号、皖S×××××号小型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智名下皖S×××××号、皖S×××××号小型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不利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海理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