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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民初1434号

朱永华与徐继飞、合肥佳德淳水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永华;徐继飞;合肥佳德淳水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4民初1434号

原告:朱永华,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继飞,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合肥佳德淳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陶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945333276。

法定代表人:邓智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永华与被告徐继飞、合肥佳德淳水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朱永华提供的被告徐继飞、合肥佳德淳水业有限公司的住址依法向被告徐继飞、合肥佳德淳水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邮政机构以徐继飞家中无人、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予以退回。此后,本院通知原告朱永华要求原告朱永华提供被告徐继飞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朱永华一直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华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供被告徐继飞的送达地址尚不明确,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徐继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朱永华对被告徐继飞、合肥佳德淳水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查明被告徐继飞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永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格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