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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5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与被执行人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胜利;王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5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王志伟,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与被执行人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志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李秀明名下与被执行人王志伟共同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纱厂办事处X生活区X幢X单元X号、X号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于晓文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