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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2执440号

岩应叫、岩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岩应叫;岩伦;岩比;岩印;勐海县勐遮镇曼根优质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82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岩应叫,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傣族,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岩伦(又名岩嫩),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傣族,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岩比,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傣族,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岩印,男,1965年2月9日出生,傣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勐海县勐遮镇曼根优质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282279517963X3。 住所地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岩温来,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岩应叫、岩伦、岩比、岩印与被执行人勐海县勐遮镇曼根优质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勐海县人民法院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云2822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勐海县勐遮镇曼根优质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岩应叫、岩伦、岩比、岩印收割稻谷工费70800元;案件受理费785元由被执行人勐海县勐遮镇曼根优质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负担。但被执行人勐海县勐遮镇曼根优质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以(2018)云2822执44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勐海县勐遮镇曼根优质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型号为龙工LG855B的装载机一台并扣押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勐海县勐遮镇曼根优质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型号为龙工LG855B的装载机一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仔 戈

审判员 刘继平

审判员 刀雪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璇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