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222民初796号
原告:韩金同,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告:汪玉喜,男,53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原告韩金同与被告汪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韩金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玉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金同撤回对被告汪玉喜的起诉。
审判员 赵琰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敖登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