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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执1782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杨书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杨书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书豪,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10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书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书豪向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5086.14元,利息10597.95元(以85086.1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9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违约金29700元,案件受理费322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09元;以上共计130422.09元。但被执行人杨书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书豪名下130422.0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收入及相应的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