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91执911号

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奚立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奚立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56339544Y。

法定代表人:金录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奚立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奚立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619.28元[其中货款87832.5元,违约金23187.78元(以8783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2019年2月21日,后期顺延计算),案件受理费1018元,案件执行费158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严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