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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执保148号

张万彩与吕康武、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万彩与吕康武、张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执保148号申请保全人:张万彩,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保全人:吕康武,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保全人:张雪梅,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张万彩与吕康武、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万彩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吕康武、张雪梅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吕康武、张雪梅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全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