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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21执1524号

葛玉山申请执行高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玉山;高海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21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葛玉山,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江镇龙江县。被执行人高海英,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葛玉山申请执行高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启动执行程序,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