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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801执119号

高发纬、李长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发纬;李长胜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801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高发纬,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现住景洪市。

被执行人:李长胜,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景洪市勐龙镇曼景列村委会曼乱村,现住址不祥。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发纬与被执行人李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280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发纬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32052元、利息2060元、诉讼费655元、执行费4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长胜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执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榕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