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4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王献章,男,生于1950年5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李春奇,男,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王献章与被执行人李春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豫1324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以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逾期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7次网络查询,又到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节点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前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工作予以认可,经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本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振宇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庆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长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