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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910号

严继连、王海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严继连;王海胜;刘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严继连,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王海胜,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银,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17.67元[其中各项损失费12677.9元,迟延履行利息139.77元(以12677.9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9年2月13日计至2019年4月17日,后期顺延计算)]、刘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723.73元[其中各项损失费88745.32元,迟延履行利息978.41元(以88745.32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9年2月13日计至2019年4月17日,后期顺延计算),公告费440元(由两人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1428元(由两人共同承担)],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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