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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民初18369号

季红娟与郑会娟、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红娟;郑会娟;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8369号

原告:季红娟,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强、叶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会娟,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李发展,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季红娟诉被告郑会娟、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季红娟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红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原告已预交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东良

人民陪审员  张怀忠

人民陪审员  王殿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祁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