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8369号
原告:季红娟,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强、叶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会娟,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李发展,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季红娟诉被告郑会娟、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季红娟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红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原告已预交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东良
人民陪审员 张怀忠
人民陪审员 王殿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祁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