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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执635号

张康康、吕淑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康康;吕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张康康,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吕淑君,女,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康康与被执行人吕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淑君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庄分理处账号62×××29账户存款11065元(实际控制0.02元);冻结被执行人吕淑君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16×××77账户存款11065元(实际控制0.04元)。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峻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其超

书记员鞠祥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