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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执274号

唐君瑶申请执行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唐君瑶;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0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唐君瑶,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中江县民主乡长城。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成孝。唐君瑶申请执行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胡泉

审判员王芳

审判员 孙  英  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建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