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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8433号

李先强与浙江金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新金万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先强;浙江金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新金万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8433号

原告:李先强,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浙江金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斌。

被告:宁波新金万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金光辉。

原告李先强与被告浙江金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新金万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明浩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人民陪审员  程纪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熙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