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8433号
原告:李先强,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浙江金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斌。
被告:宁波新金万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金光辉。
原告李先强与被告浙江金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新金万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明浩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人民陪审员 程纪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熙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