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4执1609号之一

彭春枝、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春枝;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1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春枝,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富商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文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04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文新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