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5执796号
申请人:周道国,男,汉族,1961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固始县,。申请人周道国申请人执行被执行人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像1525执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学军
审判员 祝遵鹏
审判员 钟长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