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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执796号

周道国、张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道国;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5执796号

申请人:周道国,男,汉族,1961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固始县,。申请人周道国申请人执行被执行人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像1525执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学军

审判员  祝遵鹏

审判员  钟长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