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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7执70号

欧**、张**、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张**;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7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欧**,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成安县。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 被执行人刘**,女,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刘**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