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7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欧**,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成安县。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 被执行人刘**,女,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刘**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