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81民初1546号

王建云与秦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云;秦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81民初1546号

原告:王建云,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领军,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玉东,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王建云与被告秦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玉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8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原告与工友在被告工地为其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1050元,并于2015年7月26日出具今欠到条一张,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资款4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被告秦玉东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王建云为被告秦玉东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1050元未给付。被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原告出具今欠到工资款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工资款,王建云,12450元-400元-1000元=11050元,承诺2015年8月10日前给4000元整,到期付不清每人另外多支付1000元,余款2015年年底结清,秦玉东,2015年7月26日。原告认可被告已于2015年年底给付了原告工资款2000元,2016年年底给付了原告工资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今欠到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为他人提供劳务的,有权获得报酬。原告王建云为被告秦玉东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偿还原告工资款。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给付原告工资,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7050元及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玉东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秦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云工资款7050元及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玉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长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