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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181民初10504号

10504贡指军与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贡指军;沃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81民初10504号

原告:贡指军,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丹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沃建军,男,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原告贡指军与被告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指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建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贡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3月22日,被告沃建军向原告借款三次共计132000元。此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诉至本院。 被告沃建军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金额为36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月息为2%,借款逾期后按照月利率的双倍计算复利。2018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金额为48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月息为2%,借款逾期后按照月利率的双倍计算复利。2018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金额为48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5月22日,月息为2%,借款逾期后按照月利率的双倍计算复利。此后,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沃建军向原告借款三次共计132000元由其出具的三张借条为凭,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沃建军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超过双方约定,亦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沃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沃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贡指军借款本金132000元并承担自每笔借款出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4160元,由被告沃建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赵文杰

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

人民陪审员  王梅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