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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执2391号

范安荣、汪宗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范安荣;汪宗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2391号 申请执行人范安荣,男,195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汪宗贵,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享有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村新寨路196号附2号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证号:1999年)筑建管(证)字第(418)号的所有权;被执行人搬离上述房屋,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95元、执行费500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宗贵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9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汪宗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汪宗贵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抒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