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32民初126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 被告黄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陵县土德路**。 法定代表人席国营,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要求自行与被告黄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黄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海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