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1174号之三
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泰卫铆焊厂,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东首路南(01)。
负责人:巩相安,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滨,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幸福家园饭店,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东首路南(01-B)。
法定代表人:范维东,经营者。
被
申请人:范维东,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泰安市。
被
申请人:张民,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 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泰卫铆焊厂诉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幸福家园饭店、范维东、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民名下的位于泰安市杆石桥南(赵家胡同)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出具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泰卫铆焊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民名下的位于泰安市杆石桥南(赵家胡同)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振
书记员李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