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04行初106号原告杨红霞,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史彦鹏,河南省司法厅干部,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与丰庆路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海洲,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霞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杨红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霞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杨红霞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明
人民陪审员 苏爱芳
人民陪审员 蒲景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桂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