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异26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宋贵兴,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
负责人:熊开。
被执行人:郭利,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办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宋贵兴、郭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豫0191执异966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不服该裁定书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郑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出(2019)豫01执复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8年2月金水法院划转到高新法院的629588元购房退款系宋贵兴、郭利的正当要求。(购房退款的实际出资人为异议人宋贵兴,由于当时异议人出差在外,所以让郭利代办。)另高新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金水法院已经经过中院同意,决定划转的宋贵兴、郭利财产。该笔财产来源合法,实际是异议人宋贵兴的财产,非郭利的财产。高新法院对宋贵兴、郭利提供的财产只供偿还招商银行债务,且尚不足偿还。高新法院执行局无权对此债权进行他项处置,更无依据退还金水法院执行局。如作他项处置,应通知所有权人宋贵兴、郭利,并应经所有权人同意。所有权人宋贵兴对高新法院严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强烈不满,要求高新区法院承担宋贵兴的全部债务。所有权人宋贵兴强烈要求高新区法院将此购房退款用于偿还宋贵兴、郭利夫妻招商银行共同债务。综上,请求你院:
一、向宋贵兴、郭利出具退还款项法律文书和执行依据;
二、将金水法院划转购房退款629588元再次转划至高新区法院立即用于偿还郭利、宋贵兴招商银行夫妻债务。
本院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郭利、宋贵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07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是(2017)豫0191执445号。2018年8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1执232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执行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另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郭利、宋贵兴、郭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是(2017)豫0191执446号。2018年8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1执232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执行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对象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或者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审查机构审查的内容是执行实施机构做出的行为,而不是由执行审查机构直接作出执行行为。本案中,异议人要求向宋贵兴、郭利出具法律文书和依据以及要求再次将购房退款从金水区人民法院划转至本院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宋贵兴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六份,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 山
审 判 员 孟灵军
人民陪审员 李济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梦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