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民再1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曙虎,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高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灵谋,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袁曙虎因与被申请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晋民终4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57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袁曙虎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曙虎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曙虎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周 波
审判员 魏世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