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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2执1409号之二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满地宝农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1-1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玖禾农资有限公司;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柳州满地宝农资有限公司;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执1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广西柳州市中山西路**鑫城大厦。

被执行人:柳州满地宝农资有限公司,,住柳州市柳邕路**广嵘农贸市场****

被执行人:柳州市玖禾农资有限公司,住柳州市柳邕,住柳州市柳邕路**广嵘农贸市场****

被执行人: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柳州市蝴蝶山路,住柳州市蝴蝶山路**阳光花园****div id='2'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本院在执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满地宝农资有限公司、柳州市玖禾农资有限公司、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2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47栋1-10号、1-11号、1-12号、1-13号共四套房屋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罗安长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农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