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执1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广西柳州市中山西路**鑫城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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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柳州市蝴蝶山路,住柳州市蝴蝶山路**阳光花园****div id='2'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本院在执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满地宝农资有限公司、柳州市玖禾农资有限公司、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2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47栋1-10号、1-11号、1-12号、1-13号共四套房屋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罗安长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农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