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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516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夏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夏帮;熊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516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96216229-7。

负责人:张丽,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夏帮,男,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熊丽娟,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帮、熊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帮、熊丽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帮、熊丽娟在银行的存款2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