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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4执保223号

沈阳威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威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4执保223号。。本院在执行沈阳威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沈阳矿重成套矿山设备制造公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某类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