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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741号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莱州市光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郭振茂,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