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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特97号

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祝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祝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特97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20层8号。

法定代表人:田汉桥,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祝琴,女,汉族,1992年8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申请人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洪劳人仲裁字第255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洪劳人仲裁字第255号终局性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 歆

审判员 廖艳平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利钦

书记员徐梦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