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特97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20层8号。
法定代表人:田汉桥,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祝琴,女,汉族,1992年8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申请人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洪劳人仲裁字第255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洪劳人仲裁字第255号终局性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健奔奥体育产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 歆
审判员 廖艳平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利钦
书记员徐梦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