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8刑初5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忠平(曾用名仁忠平),男,1965年4月8日生,回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孟连县。1992年2月2日,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0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辩护人甘静辉,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忠平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忠平及其辩护人甘静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任忠平携带毒品从普洱市澜沧县驾驶云J×××××黑色哈佛越野车准备前往思茅区。当日9时30分许,该车途经普洱市思茅区“万福临农家乐”旁时被查获,侦查人员当场从越野车后备箱里一个红灰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2条。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6764.9克,任忠平被当场抓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忠平运输甲基苯丙胺6764.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忠平因为走私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忠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其和阿某没有商量过报酬,被抓获后积极说明毒品的来源,帮阿某带东西到思茅给一个四川人,但不知包里有毒品,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任忠平受阿某的指使运输毒品,不是毒品所有人,在本案中属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任忠平携带毒品从普洱市澜沧县驾驶云J×××××黑色哈佛越野车准备前往普洱市思茅区。当日9时30分许,任忠平途经普洱市思茅区“万福临农家乐”旁时被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越野车后备箱里一个红灰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条。经称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764.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任忠平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现场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任忠平驾驶越野车后备箱里一个红灰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2条的事实。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6764.9克、手机2部、云J×××××哈佛越野车1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4、毒品指认、称量、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6764.9克。被告人任忠平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5、机动车登记信息表及车辆活动信息,证实云J×××××哈佛越野车的所有人是任忠平及该车辆的活动情况。6、手机通话记录及分析说明,证实2018年5月份,任忠平使用的手机号150××××1187与陌生人使用的手机号137××××7780相互通话3次,手机短信联系3次。7、人员活动轨迹,证实被告人任忠平的活动情况。8、户口证明、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刑一判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任忠平的身份情况。1992年2月2日,任忠平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0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9、被告人任忠平供述称,2018年4月份,阿某叫其到缅甸勐平去找他,在勐平阿某问其是否帮他从孟连运麻黄素到昆明,他给其每颗1.2元的运输费,双方商量好运输时重新用一部手机和其联系,其从缅甸回来到澜沧县区买了一部蓝色手机。5月7日,阿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在昆明回到孟连联系。5月9日8时许,其回到孟某新手机133××××5339打电话给阿某,说其没有钱让他安排一点事给其做。阿某说帮他运东西出去,他先把东西送过来孟连给其,什么时候把东西送出去自己安排,事成后不会亏待其。当日20时许,阿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接东西方便,其说在孟连民族小学门口,其驾驶云J×××××哈佛越野车在民小门口等着,有一个30多岁的陌生男子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停在其车旁边,他问其是不是阿某叫来接东西的,其回答是后陌生男子从摩托车拿下来一个红灰色的背包递给其走了,其把背包装到轿车后备箱里。当晚其打电话给阿某说家里有事没有钱,先打点钱给其用,他同意后其把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号发给他。5月10日,阿某给其银行卡打了1万元,当晚其打电话问阿某东西要送到哪里?他说送到普洱市思茅区给一个四川人,等其到思茅后打电话给阿某。5月11日7时许,其从澜沧驾驶车辆出发到思茅区准备送给四川人,行驶到思茅区“万福临农家乐”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轿车后备箱里一个红灰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6包。10、情况说明,证实任忠平供述让其运输毒品的人名叫钟某,系普洱市孟连镇芒信镇永泉村人,民警于2018年7月31日让任忠平进行照片辨认,未辨认出钟某。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忠平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忠平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忠平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忠平提出其和阿某没有商量过报酬,帮阿某带东西到思茅给一个四川人,但不知包里有毒品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任忠平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不是毒品所有人,在本案中属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实其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任忠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忠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764.9克、手机2部依法没收;作案工具云J×××××哈佛越野车1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冰峰
审 判 员 卢正坤
人民陪审员 刘蜀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