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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4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方达胜与被执行人刘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达胜;刘会东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24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方达胜,女,1960年9月20日,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执行人:刘会东,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山县人民法院(2003)通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会东房屋的房屋产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建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