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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941号之一

柯清河、林进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9-04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清河;林进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执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柯清河,男,1968年03月05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林进兴,男,1976年04月25日出生,住石狮市。 申请人柯清河与被执行人林进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林进兴涉案较多,为便于执行案件的管理和财产快速处置,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林进兴所涉执行案件合并在(2019)闽0581执945号一案中执行,待财产处置变现后依法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耿聪

审判员  洪彦伟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