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执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柯清河,男,1968年03月05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林进兴,男,1976年04月25日出生,住石狮市。 申请人柯清河与被执行人林进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林进兴涉案较多,为便于执行案件的管理和财产快速处置,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林进兴所涉执行案件合并在(2019)闽0581执945号一案中执行,待财产处置变现后依法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耿聪
审判员 洪彦伟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