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王伟刚,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刘碧嘉,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碧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7922元[其中补偿款639131元,案件执行费879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严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