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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民初569号

王久保与徐凤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久保;徐凤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1民初569号

原告:王久保,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凤歌,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东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久保与被告徐凤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久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星,被告徐凤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东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久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16年起,原告一直受雇于被告做壁纸装修,平时接到涉及到装壁纸的活,就通知原告,原告接到被告安排就去干活,干完活原被告就在一起算劳务费,劳务费是干着给着,始终拖欠一部分,经结算截止到2018年6月9日,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12658元。2018年6月9日结算后,原告又继续跟着被告干活,2018年7月15日左右,门店经理夏文祥死亡后,就由被告安排干活,被告拖欠了一部分劳务费,两部分劳务费合计后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仍下欠8500元。

被告徐凤歌辩称:1.被告并不欠原告钱2.夏文祥死亡前,被告没有让原告干过活,在夏文祥死亡后,被告偶尔安排原告干活,干的活钱已经给原告了,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徐凤歌系民权县城关威尔森墙纸销售部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原告王久保为被告提供贴壁纸的劳务,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8500元,有夏文祥(已故)记账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销货清单11张、原、被告通话录音、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及原、被告的相关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85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不欠原告劳务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凤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王久保贴壁纸劳务费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凤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焦文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