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1012号
被执行人:颜维刚,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颜维刚罚金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甘0402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维刚的银行存款2050元(其中罚金2000元,预估执行费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颜维刚的收入2050元(其中罚金2000元,预估执行费50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颜维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