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4824号
被执行人:许剑云,男,1992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被执行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许剑云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429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