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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02执2449号

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楚胜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楚胜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2执2449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汽车北站北邻)。

法定代表人:李宏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楚胜涛,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申请执行人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楚胜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楚胜涛的银行存款147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喜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