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6执1408号

傅立绅、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傅立绅;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傅立绅,男,汉族,1993年7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凯德广场1818武汉****)。

法定代表人:李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9】第19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傅立绅支付工资1599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613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收入及相应的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