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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02执410号

李志才与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才;刘国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才,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刘国忠,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李志才与被执行人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7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李志才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502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天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