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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恢536号

杨占平与张娜、徐慕菲、徐超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占平;张娜;徐慕菲;徐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辽0214执恢53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占平与被执行人张娜、徐慕菲、徐超为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4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娜、徐慕菲、徐超依法履行(2017)辽0214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认为,(2017)辽0214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徐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崔升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雪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