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
被执行人:新疆西域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公路**。
法定代表人:艾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域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新疆西域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喜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