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玉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前,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前街百榕大厦****北首30302565883648U。
法定代表人:林红。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玉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晔
人民陪审员 黄潮潮
人民陪审员 李宜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璐瑶代
书 记员 王可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