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3745号 原告江彩红,女,侗族,1937年9月19日生,住本市南明区。 被告刘洪颜,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生,住本市云岩区。 被告杨家秀,女,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本院受理原告江彩红诉被告刘洪颜及杨家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江彩红在我院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将开庭传票公告的报纸交由本院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公告报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江彩红承担。
审 判 长 李波静
人民陪审员 徐自力
人民陪审员 曾令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